思修法律论文案例分析

思修法律论文案例分析

问:思修法律案例分析
  1. 答:刘某应当对赵某的死亡负法律责任。
    刘某带着不会游泳的赵某去游泳,由于赵某是未成年人,刘某把赵某带出去后,产生了监护的先行义务,而在游泳过程中,赵某没有尽到其应当承担的监护义务,跑去跟人抽烟并闲聊,导致赵某死亡。其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罪名应当是旁铅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作为犯罪的统一特点都是要有先行义务。没有义务则不构成犯罪。这种先行义务森启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是职务或业务要求此兆的,或是合同行为规定的,或是先行(危险)行为引起的。本案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况。
  2. 答:一天,张婆婆一人在家收拾屋子,以30元人民币将全部破烂卖出。三日后,儿子李先生回家办事,满屋翻找放在床底的破皮鞋。后得知被母亲当破烂卖了。儿子张先生急了,鞋里有他背着媳妇攒下的一万元钱。张婆婆多方打听,方得知那收破烂的是个河南人,姓刘,就住附近。张婆婆找去,刘某起初死不承认。后在张婆婆的质问下承认已将钱存入了银行。张婆婆要求刘某将一万元钱退回自己,刘某坚持不退钱,并理直气壮的说:“我花钱收来的破烂,收来的东西自然都是我的,钱也不例外。这是我的运气。” 张婆婆能否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为什么?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谁获纯袭得,为什么?
    张婆婆能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因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宴裤滚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青参考民法通则有关的法条)。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李先生和他的晌余妻子获得,因为这一万元和它的利息是李先生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请参考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部分法条)。
问:大一思修案例分析
  1. 答:大一思修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李好二十
    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 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搭扰旁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知橡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 答: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坦森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让历亩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烂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也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
问:大学思修的案例分析怎么答啊?
  1. 答:既然是案例分析,那就应该是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首先,读题目,锁定知识点,将所要考查的知识点进行陈述。
    其次,看材料,将知识点与材料相结合,分析材料反映的理论问题。
    最后,提建议,针对材料中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材料中有正确的做法,要予以提倡。
    综上所述,案例分析方法:
    1,写出与案例有关的法律规定
    2,案例中的行为是怎么样的,符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判定该行为的性质(即是否一般违法/犯罪)
    每个行为要分开按上面的步骤分析作答
    案例分析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滑郑磨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信斗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丛埋的谴责。
  2. 答:上网上查几个案例分析总结一下分析的思路然后就可以了,在说思修的答案也不一定,只要大方向不错就行
思修法律论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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