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与分析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与分析

一、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与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杨国良[1](2021)在《《民法典》中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规定适用研究》文中认为

董新中[2](2021)在《无权处分立法史、基本法理及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合基本法理。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无权处分情形下应当确立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裁判规则。与无权处分相关的主观善恶、给付均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而无权处分者则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冒名行为情形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房凡懿[3](2021)在《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的认定,呈现出有效与无效两种观点。基于这类案件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立足于《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之外,还侧重于对被处分财产所有权主体、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的主观目的、《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定性等因素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可归纳出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的思路——首先,查明被处分的财产是否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次,审查父母在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是否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后,分析《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最后,对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作出定性。按照这一思路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并无不妥,但存在着查明被处分的财产是否为未成年子女所有较为困难、“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界定标准不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范性质有分歧、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定性不明四项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借鉴域外法上的先进经验。一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立法”明确划定未成年子女财产范围的做法,以及理论界对父母违反“为子女之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的观点。二是借鉴日本民法学界对“利益相反规则”的解释方法,辅之对我国立法中“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标准进行界定;借鉴日本审判实务界对父母违反“利益相反规则”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的观点。三是考虑借鉴法国和德国的事前事后批准制度以及禁止处分制度。为解决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四方面着手:一是划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二是采用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为衡量前提、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根本原则、辅之日本民法学界“利益相反规则”的标准,对父母在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是否“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作出判断。三是明确《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属于对父母法定代理权的限制性规定。四是明确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对于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效力,若父母系“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应为有效;若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在将其认定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上,另行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最终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落脚于有效或无效。

罗志辉[4](2020)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以合同有偿与否为切入点》文中指出明确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无权处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构建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在该问题上,我国存在着立法相冲突、司法不统一的法律困境。从比较法的角度加以审视,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多未设立统一无权处分制度,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效力认定模式存在明显差别。建议我国将无权处分合同明确区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并进一步规定无权且有偿合同有效而无权且无偿合同无效。

林樾[5](2020)在《商品房借名登记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房屋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发挥着重要的投融资功能,遂出现了房屋借名买卖的社会现象并引发出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针对房屋借名登记的概念、性质等纠纷类型、司法处理现状等问题展开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对选题意义的阐述,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以及研究现状。我国目前对于“商品房借名买卖登记”现状在法律上并未实际禁止,由于房屋借名买卖行为出于多种原因,且关乎国家政策对商品房市场宏观调控等经济发展意义,因此在实务中有着不同的意见。对于商品房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应当给予关注并对其进行统一的法律适用。否则房屋所有权不明,会导致房屋买卖交易受损,损害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第二章是对商品房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的概念辨析,对其产生的原因和性质进行辨析,以提供了其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行为现象的辨析,在处理这种行为时所应当考量的相关因素,本文认为此种行为中关于房屋借名买卖合同可以是一种有效的无名合同,而房屋借名登记行为则需要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继续探讨。第三章着重分析了商品房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的效力分析,商品房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中涉及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房屋借名买卖合同、房屋购买合同、房屋登记等法律关系。这一章重点论述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以确保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是否应当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受到保护,并对房屋在涉及第三人时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及物权归属处理,对房屋物权的归属进行分析和给予定论。第四章是对上述风险所总结的相对应防范措施,对房屋借名买卖行为中房屋借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为切入点,结合第三人利益来总结其处理方式,并提议应规避房屋借名买卖的行为的产生,应当合理规范房屋买卖现象。最后为结语部分,对我国商品房房屋借名买卖行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进行思考,并需要对此种行为现有状况之下在进行保护的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因为本文的态度是不支持商品房借名登记行为的,因此要对将来的适用标准细分情况,并应当考虑相关角度,来兼顾各方利益,对这个情况的未来形态作一个大致的展望。

丁惠云[6](2020)在《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研究》文中认为不动产冒名处分是指非不动产权利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冒充不动产权利人本人,擅自将其不动产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第三人并不知晓冒名事实且双方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因此不动产权利人与第三人产生了物权归属争议。目前,现行法上对冒名处分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冒名处分的司法实践问题是应当适用何者请求权基础解决物权归属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旨在以不动产冒名处分的请求权基础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当下司法裁判和理论学说现状及不足,尝试提出有关冒名处分物权归属争议的法律适用规则,从而促进争端解决。有关冒名处分诉争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现阶段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观点包括:善意取得直接(类推)适用说、善意取得否定适用说、无权代理类推适用说、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竞合适用说等。由此可知,不动产冒名处分的司法裁判难点在于如何衡平毫不知情的被冒名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关物权归属争议解决实际上系一个在被冒名人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进行取舍的过程。在法律结构上,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结构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第三人构成善意时可取得诉争不动产物权,反之被冒名人有权追回诉争不动产,具言之:第一,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性质属于无权处分;第二,冒名处分交易情形的第三人如果并不知晓冒名事实,已经查看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且对交易对象和登记权利人身份是否一致进行了核实,其已经符合善意信赖要求,应当认定该第三人满足善意要件;第三,如果冒名处分在交易价格合理且已办理相应物权登记情形,善意第三人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取得诉争不动产物权。此外,不动产冒名处分在法律结构上区别于无权代理,其法律适用不应直接或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或第172条法律规范,具体理由为:第一,既然《物权法》第106条可作为直接裁判物权归属争议的请求权基础,司法裁判已无在既有请求权基础之外寻找类推适用方法的必要;第二,不动产冒名处分在法律结构上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存在实质差别,肯定类推适用无法掩盖冒名处分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的实质差异;第三,信赖保护原理本就是用于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规定,其法律适用必须以具体制度为基础,即使类推适用也必须符合待证事实与规范要件存在核心相似的要求,否则信赖保护原理会被不当泛化、滥用从而侵害静态财产利益。

张厚盾[7](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冒名转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我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之间通常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加之中小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股权被冒名转让的情形非常普遍。也就是,冒名人在股权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仿造签名等不正当手段,使相对人产生身份误认,并借此对原股东名下股权进行处分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冒名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冒名转让股权又涉及到商法领域,因此在理论界鲜有学者关注,在实务中各级法院意见也不统一。本文旨在通过论述厘清冒名转让股权的法律属性和裁判规则。冒名转让股权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需要进行利益平衡,这是维护股权交易安全的应有之意。首先,冒名转让协议应当是成立的,我国已经明确了区分原则,冒名处分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宣告成立,只是其效力有所争议,如果机械的认定协议不成立,所有的风险都将由第三人承受,对于交易秩序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其次,关于冒名转让股权的法律适用,由于股权和物权在性质、内容、权利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且工商登记的严谨性远不如不动产登记,以及主体身份外观不同于权利外观等原因,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冒名转让股权纠纷。同时,冒名转让股权行为与代理也存在着区别,但是两者在法律效果和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较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存在着优势,不但有利于维护登记制度的公信力,还可以根据可归责性更好的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所以此类纠纷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来规制。再次,在冒名转让股权行为中,公司作为一方主体也牵涉其中,相对人能否最终取得股权还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冒名转让股权需要受到《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公司利益的保护,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最后,冒名转让股权行为情形复杂,本文还针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提出了裁判建议,并且划分了各方主体的民事责任,希望能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帮助。

何海洋[8](2020)在《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变得异常火爆。房屋不仅是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基础,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在房价因炒房而节节攀升的形势下,国家为了抑制房地产行业泡沫,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纷纷推出限购、限贷等一系列政策。同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不断推出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集资房、联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述举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但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借名买房是指具有真实购房意图的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置房屋,借用他人的名义去实现自己购置房屋的目的,并在借名人符合一定主客观条件后,出名人配合借名人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的行为。如何有效解决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没有权威学说对该问题的解释提供指引,因此导致实务中出现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同一地区法院不同时期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鉴于此,该问题仍然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借名买房行为的裁判分析。首先,通过对借名买房行为的阐述,界定借名买房中的“借名”行为,并对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以明确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其次,对借名买房行为的司法裁判现状进行整理和分析,通过对裁判案例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审判实务中对于借名合同效力、所有权归属认定的态度及裁判依据。第二部分为借名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对借名买房行为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梳理,这些学说主要包括无名合同说、代理说、委托说、信托说等;其次,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将借名行为与类似的法律行为进行比较。通过上述的梳理和分析,本文认为借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关于无名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借名买房行为是建立在借名人和出名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名人是为了借名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行为,因此应类推适用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为借名合同的效力分析。对于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借名合同的效力问题,学术上主要有三种观点:有效说、无效说和折中说;本文在对各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结合《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原则、虚假意思表示理论以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对借名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知,关于借名合同效力认定,应根据借名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审查,对于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借名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只要借名行为中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肯定借名合同的效力;对于借名购买政策性房屋的合同,因借名买房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借名购买政策性房屋的合同无效。第四部分为借名买房行为下所有权归属的研究。关于所有权归属的研究,根据是否涉及第三人(出名人在出售房屋时的交易相对人)的因素,本文按照双方主体架构(不涉及第三人)和三方主体架构(涉及第三人)两种情况进行研究。在双方主体结构下,从意思自治原则、不动产登记推定并非绝对效力和保护事实物权等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借名人;在三方主体架构下,如第三人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按法律规定进行物权变动并取得了所有权,则善意第三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认定有利于维护物权交易秩序和更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郭舒涵[9](2020)在《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传统民法中,动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毫无争议,但有很多学者认为不动产应适用区别于此制度的另一制度----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2007年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突破性地将不动产揽入善意取得制度中,标志着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式建立。该制度属于民法领域的巨大进步,但作为突破所有权至上的一项新兴制度,物权法对其的规定较为模糊,尽管2016年颁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用了7条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且很多条文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了区分,但解释中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善意”等构成要件依然存在很多刻意回避尚未达成定论的观点。本文重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期该制度能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解决争议,从而保证不动产交易双方稳定安全地进行交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全文主体部分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在完成概念阐述之后,通过对无权处分内涵界定不同学说的对比分析,本文认为:判断无权处分时应当首先判断有无发生不动产登记簿的错误登记,且该错误是否为权利事项的错误。其次分析认定无权处分时存在的两大问题并得出个人结论:一是关于不动产冒名处分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因冒名人处分他人不动产时登记簿没有发生登记错误,故不属于适用该制度的无权处分;二是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该制度的冲突问题:在善意买受方满足条件时,一般不需判断转让合同效力而直接适用善意取得,且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善意取得对合同效力的瑕疵补正作用。第二章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此章首先搭建善意的理论基础和国外立法例有关规定,然后探讨善意的判断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得出以下个人结论:是否在交易前查看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是否办理完过户登记应为判断买受方善意的主要标准,但标准不应绝对唯一化;且在诉讼中应由主张不动产买受方非善意的原权利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三章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合理对价。本章首先对认定合理对价的三个标准:有偿、合理的范围、实际支付进行梳理,明确了无偿无法适用善意取得,且适用该制度时需判断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或约定比例的合理对价。然后探讨合理对价与善意要件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判断合理对价不能机械依靠市场价格,另外将“合理对价”作为“善意”要件的或然性考量因素之一而非作为一个单独的要件更有益于该制度的实践运用以及不动产公信力的建立。第四章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登记。本章首先介绍不动产登记概况,然后分析采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如何适用该制度,最后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通过本章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动产,应区分适用该制度的要件;另外应通过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完善异议登记规则、设立专门机关以及明确审查制度等来完善登记这一要件。

巨言[10](2020)在《基于债权和物权区分下借名买房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借名买房行为已然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究其原因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或政策、享受特定的购房优惠条件、隐匿财产或逃避债务等。借名买房行为的普遍化不可避免引发借名买房纠纷多发化,纵观借名买房引发的争议纠纷无外乎是围绕债权纠纷和物权纠纷展开的。债权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协议效力争论,物权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是借名人、出名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关于标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论。本文首先从借名买房行为中涉及的基本问题出发,在给出借名买房定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要件以及借名买房行为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探究了借名买房行为普遍化背后的原因,这些基本问题的阐述为借名买房纠纷妥善解决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分析了借名买房纠纷解决背后的法理基础,法理基础的明晰为借名买房纠纷提供法律的分析解决路径。在民法领域中,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而实现私法自治的法律工具就是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自治作为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其所实现法律效果的不同就会表现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债权作为相对权决定了债权合同的相对性,而物权作为绝对权决定了物权必须要进行公示,而公示带来的公信力则是一种推定的效力。而物权归属纠纷的处理本质上则是对各方利益平衡后的优先保护和相应补偿。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将借名买房中涉及的纠纷区分为债权问题和物权问题,又根据借名买房行为中涉及当事人的不同区分为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债权行为中通过与其他行为性质的对比分析之后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一种无名契约,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效力根据所购房屋性质不同分为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债权行为无效,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债权行为有效。在物权行为中基于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区分,在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应当优先维护静态秩序保护借名人的事实物权,而在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应当优先维护动态安全保护第三人的法律物权。最后笔者基于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讨论,结合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对借名买房中的纠纷给出类型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债权行为)有效的前提下,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优先保护借名人的事实物权,而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则应当优先保护第三人的法律物权。在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债权行为)因为有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认定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出名人,而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坚持保护法律物权人认定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第三人。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与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无权处分立法史、基本法理及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法律上无权处分立法史考
三、无权处分的基本法理
    (一)处分与无权处分
    (二)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三)分离原则、无因原则、形式主义原则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
四、债、物区分理论下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重新审视
    (一)《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字面解析
    (二)债、物区分理论下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重新审视
    (三)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四)与《法国民法典》的比较
五、我国《民法典》中无权处分规范体系及分析
    (一)总则编
    (二)物权编
    (三)合同编
六、《民法典》实施后涉及无权处分的裁判规则
    (一)《民法典》实施后涉及无权处分的一般裁判规则
    (二)与无权处分相关问题的分析与应用
        1.无权处分与主观上的善恶
        2.无权处分与给付不能
        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
        4.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冒名行为
七、结语

(3)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域内外研究现状
        (一)域内研究现状
        (二)域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一)论文的创新点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引言
第一章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现状
    第一节 认定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有效
        一、被处分财产并非未成年子女所有而认可处分行为有效
        二、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有效
        三、不当处分行为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有效
        四、不当处分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 认定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无效
        一、不当处分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不当处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而无效
    第三节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的思路梳理
        一、查明被处分的财产是否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效力认定法律适用的首要前提
        二、审查父母在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的主观目的——效力认定的核心要件
        三、分析《民法典》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范性质——效力认定聚焦点之一
        四、对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作出定性——效力认定聚焦点之二
第二章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查明被处分的财产是否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面临困境
        一、立法尚未划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
        二、理论界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范围的讨论
        三、司法实践对被处分财产所有权主体认定的分歧
    第二节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认定标准不明
        一、立法层面缺乏进一步地解释说明
        二、理论观点争论不止
        三、司法实践尚未统一认定标准
    第三节 《民法典》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范性质存在分歧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争论
        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争论
        三、限制性规定的争论
    第四节 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无权处分说
        二、无权代理说
第三章 域外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
        一、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界定
        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
        三、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效力
        四、对比分析借鉴
    第二节 利益相反规则
        一、利益相反规则的基本内容
        二、父母实施利益相反行为的判断标准
        三、违反利益相反规则的法律效果
        四、对比分析借鉴
    第三节 事前事后批准制度
        一、事前事后批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父母违反事前事后批准制度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效力
        三、对比分析借鉴
    第四节 禁止处分制度
        一、禁止处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父母违反禁止处分制度所实施行为的效力
        三、对比分析借鉴
第四章 完善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的建议
    第一节 划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
        一、完善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基本规定
        二、细化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
        三、设立财产目录进行分账管理
    第二节 明确“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认定标准
        一、立足于《民法典》第35 条的体系化理解
        二、“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具体细化标准
    第三节 明确《民法典》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范性质
        一、《民法典》第 35 条第 1 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民法典》第 35 条第 1 款并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三、《民法典》第 35 条第 1 款应属对法定代理权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节 明确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定性
        一、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并非无权处分
        二、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以合同有偿与否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法律困境
    (一)立法层面:不同条文间互相抵触,造成法律体系紊乱
        1. 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文之间存在冲突
        2. 不同法律的条文之间存在冲突
    (二)司法层面:裁判观点彼此矛盾,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域外立法
四、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重新检讨
    (一)以有偿有否区别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二)无权且有偿合同:有效
    (三)无权且无偿合同:无效
五、 结语

(5)商品房借名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以及选题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选题意义
    第二节 商品房借名登记诉争案件概况及司法裁判态度
    第三节 商品房借名登记行为研究文献综述
        一、房屋借名买卖合同性质研究
        二、房屋借名买卖合同效力研究
        三、房屋物权归属的问题
第二章 商品房借名登记的法律界定、成因与性质
    第一节 商品房借名登记之概念辨析
        一、商品房借名登记的概念
        二、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特点
        三、商品房借名登记与其他法律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商品房借名登记的成因
        一、政策性限购
        二、贷款优惠
        三、避税
        四、避免债权人将来可能强制执行
        五、资产隐形化
    第三节 商品房房屋借名买卖行为的性质分析
        一、我国关于房屋借名买卖行为性质的观点
        二、本文观点
第三章 商品房借名登记效力分析
    第一节 房屋借名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房屋借名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二、出名人与房屋出售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第二节 房屋借名登记的效力分析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视角下房屋借名登记的效力分析
        二、法律物权归属与事实物权归属冲突视角下房屋借名登记的效力分析
        三、对于事实物权人保护的理论基础
        四、第三人的保护原则
    第三节 出名人处分房产的效力
        一、理论学说观点
        二、司法实务观点
第四章 商品房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第一节 物权法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第二节 房屋借名买卖行为中登记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的风险
    第三节 商品房借名登记权属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房屋借名买卖合同有效时的处理方式
        二、房屋借名买卖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 房屋借名买卖登记行为司法处理建议
        一、房屋借名买卖行为的司法救济
        二、统一房屋借名买卖行为的司法类案判断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6)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司法实务现状概述
    第一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效力裁判概述
        一、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根本无效
        二、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对被冒名人的效力
        三、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对冒名行为人的效力
    第二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物权归属裁判概述
        一、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二、排除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三、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172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四、排除类推《民法总则》第171、172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第二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理论概析
    第一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理论概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说
        二、善意取得否定适用说
        三、无权代理类推适用说
        四、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竞合适用说
    第二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观点评析
第三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符合善意取得法律结构
        一、不动产冒名处分符合无权处分要件
        二、冒名处分交易第三人符合善意要件
    第二节 行为违法特征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保护合法交易要求不排斥冒名处分
        二、不动产赃物属性不排斥善意取得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类推适用理论依据概述
    第二节 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可行性分析
        一、《民法总则》第171条规范目的分析
        二、冒名处分与《民法总则》第171条构成要件比较分析
        三、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2条可行性分析
        一、《民法总则》第172条规范目的分析
        二、冒名处分与《民法总则》第172条构成要件比较分析
        三、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2条可行性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冒名转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0.3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0.4 创新与不足
1 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界定
    1.1 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概念
    1.2 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特征
    1.3 冒名转让股权与近似行为区分
        1.3.1 与代理行为的异同
        1.3.2 与冒名出资的异同
        1.3.3 与隐名出资的异同
2 我国冒名转让股权纠纷的司法实务现状
    2.1 相关司法判例梳理
        2.1.1 合同不成立
        2.1.2 合同无效
        2.1.3 合同有效
    2.2 裁判反映出的问题
        2.2.1 裁判结果不统一
        2.2.2 事实认定困难
        2.2.3 当事双方利益难平衡
        2.2.4 责任划分不明确
        2.2.5 不注重公司利益
3 冒名转让股权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析
    3.1 冒名转让股权协议是否成立
    3.2 善意相对人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3.3 冒名转让股权法律适用观点争议
    3.4 冒名转让股权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4.1 冒名处分不能认定为无权处分
        3.4.2 股权变动模式不同于物权
        3.4.3 工商登记不足以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
        3.4.4 善意取得制度不保护主体身份外观
        3.4.5 冒名转让股权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3.4.6 冒名转让股权适用善意取得有违风险分担原则
    3.5 冒名转让股权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3.5.1 冒名转让股权属于法律漏洞
        3.5.2 冒名转让股权与无权代理构成要件相似性
        3.5.3 冒名转让股权与无权代理法律效果相似性
        3.5.4 类推无权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3.5.5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相较善意取得的优势
4 冒名转让股权裁判规则完善
    4.1 判断有无授权或追认行为
    4.2 类推表见代理的条件
    4.3 股权的取得需要得到公司认可
    4.4 几种特殊情形
        4.4.1 涉案股权被再次转让
        4.4.2 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4.4.3 隐名出资中冒名转让情形
        4.4.4 冒名出资中冒名转让情形
        4.4.5 股权回购中冒名转让情形
    4.5 冒名转让股权的民事责任
        4.5.1 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4.5.2 冒名人的民事责任
        4.5.3 恶意相对人的民事责任
        4.5.4 公司高管的民事责任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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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借名买房行为的裁判分析
    第一节 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借名买房行为的认定
        二、借名买房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借名买房司法裁判现状
        一、借名买房纠纷的普遍性
        二、借名买房案件现状分析
第二章 借名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第一节 关于借名合同性质的不同学说
        一、借名买房无名合同说
        二、借名买房代理说
        三、借名买房委托说
        四、借名买房信托说
    第二节 借名合同性质认定的建议
        一、借名合同与类似法律行为的比较
        二、本文观点
第三章 借名合同的效力分析
    第一节 借名合同效力的不同学说
        一、借名合同有效说
        二、借名合同无效说
        三、借名合同折中说
    第二节 关于借名合同效力认定的建议
        一、立足于《民法总则》对借名合同评析
        二、立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借名合同评析
第四章 借名买房行为下所有权归属问题
    第一节 双方主体架构下房屋所有权归属认定
        一、双方主体架构下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理论基础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认定的建议
    第二节 三方主体架构下所有权归属认定
        一、三方主体架构下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学说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认定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一、着作及编着类
    二、期刊类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后记

(9)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的概念及学理界定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
        (二)无权处分的学理界定
    二、认定不动产无权处分时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不动产冒名处分的认定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系
第二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研究
        (一)“善意”的理论基础—公示公信原则
        (二)“善意”的比较法研究
    二、认定不动产买受方“善意”时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善意”的判断标准
        (二)“善意”的判断时点
        (三)“善意”的举证责任
第三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合理对价”
    一、认定“合理对价”的三个具体标准
        (一)买受方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二)如何确认“合理”的标准
        (三)合理价格是否需要实际支付
    二、合理对价与善意的关系
第四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登记”
    一、登记概况
    二、采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三、不动产登记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缺陷
        (二)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10)基于债权和物权区分下借名买房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借名买房涉及的基本问题
    (一) 借名买房的背景及定义
    (二)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三) 借名买房中的法律关系
    (四) 借名买房的原因
二、 借名买房纠纷解决背后的法理基础
    (一) 私法自治原则
    (二) 物债区分原则
    (三) 物权公示原则
    (四) 利益平衡原则
三、 借名买房中的债权问题
    (一) 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1.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性质
        2.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效力
    (二)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1. 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方式
        2. 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效力
四、 借名买房中的物权问题
    (一)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
    (二) 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1.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物权合意
        2.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物权归属
    (三)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1. 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物权行为的性质及效力
        2. 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归属
五、 借名买房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 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下纠纷的法律解决
    (二) 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下纠纷的法律解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与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中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规定适用研究[D]. 杨国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2]无权处分立法史、基本法理及司法适用研究[J]. 董新中.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3]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效力认定研究[D]. 房凡懿.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以合同有偿与否为切入点[J]. 罗志辉. 市场周刊, 2020(08)
  • [5]商品房借名登记法律问题研究[D]. 林樾.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研究[D]. 丁惠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冒名转让问题研究[D]. 张厚盾.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D]. 何海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D]. 郭舒涵.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基于债权和物权区分下借名买房问题的法律研究[D]. 巨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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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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