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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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樱磨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竖蚂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余颂埋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蔽姿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宏咐绝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简正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 答:中华人咐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历史修改版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
    3. 中华睁核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修正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生效)
    5.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于1982年5月14日生效)
    6. 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衡早颤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于1982年2月1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共八章,总计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 答:请在百度文库里搜索后下载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四款
  1.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为:责告耐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拆友友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旅槐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 的行政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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